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执保428号
申请人:河北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桥**槐安西路**乐橙商务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16713854。
法定代表人:田永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军,河北钧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定州市住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定州市清风店镇西三路村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898155480。
法定代表人:卢立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421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值604213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定州市住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4213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慧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曹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