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天龙市政有限公司

原告阿拉善盟天龙市政有限公司诉被告**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2921民初43号
原告阿拉善盟天龙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善左旗****镇土尔扈特南路书馨苑2号楼5单元104室。
法定代表人俞金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在,现住乌海市海南区。
被告***,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阿拉善盟天龙市政有限公司诉被告**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无法查找联系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善盟天龙市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8元,免予向原告收取,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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