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天龙市政有限公司

阿拉善盟天龙市政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2921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盟天龙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在,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址不详。
关于阿拉善盟天龙市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内292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后,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自力
审判员:***
审判员:娜仁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