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与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43民终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赛尔江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期中,甘肃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蕴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富蕴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富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胥彩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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