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602号
原告***,男,汉族,户籍地址广西贵港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深宝电力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深宝电力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