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民辖59号
原告:贝司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凌云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顺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原告贝司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顺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因该院员额法官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申请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鉴于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不足,案件数量较大的特殊情况,为解决案件积压问题,及时、快捷化解纠纷,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实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