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顺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格立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顺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382民初6548号
原告:格立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顺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格立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顺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货款34005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偿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截止2016年4月30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40050元,由被告方于2016年5月11日在对账单上盖公司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顺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付原告格立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4005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6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款交本院转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0.5元,由被告山西顺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401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