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顺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贝司特电气有限公司与山西顺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23民初969号
原告:贝司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凌云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顺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贝司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顺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后,2018年1月10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7民辖***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贝司特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