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钢铁天津有限公司

五矿钢铁天津有限公司、青岛乾方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03民初4507号
原告五矿钢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乾方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乾方达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33902.28元的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五矿钢铁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青岛乾方达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33902.28元的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常余
书记员  杨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