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钢铁天津有限公司

五矿钢铁天津有限公司、青岛乾方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3执保字683号
申请人五矿钢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乾方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450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青岛乾方达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33902.28元的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