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3财保200号
申请人: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鲁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牛波。
申请人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鲁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以案外人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AL56**、AL3888、AV6183、的重型普通货车3辆及车牌号为AV89**重型罐式货车1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AL56**、AL3888、AV6183、的重型普通货车3辆及车牌号为AV89**重型罐式货车1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侯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