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1民初285号
原告:山东镕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楼XX。
法定代表人:蒋红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丙亮、石拓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牛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安茂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镕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鲁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镕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镕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镕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山东镕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岗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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