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123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80797865K,住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牛波,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王金玉,女,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金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民终5690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法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暂无法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82758.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宗坤
审判员  杨振寰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