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执恢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津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78107225-x。
法定代表人:冯显安。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无为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津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804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继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