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4444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4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峰,江苏圣典(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津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市姚沟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8107225XY
法定代表人:冯显安,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华津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后本院于同年9月4日又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安徽华津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皖0225民初428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骆俊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蒋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