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6321号之二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住所地安徽芜湖市无为县无城狮子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853700770J。
负责人:周伏龙,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该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亮,该支行副行长。
被告:安徽复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新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101266。
法定代表人:刘忠浩。
被告:安徽华津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姚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810225XY。
法定代表人:冯显安。
被告:刘忠浩,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周英,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被告:李敏,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与被告安徽复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津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刘忠浩、周英、***、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80元,减半收取计2634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负担。
审判员 汪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涵
书记员 董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