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63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住所地安徽芜湖市无为县。
负责人:周伏龙,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该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亮,该支行副行长。
被申请人:刘忠浩,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申请人:周英,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被申请人:李敏,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与被申请人刘忠浩、周英、***、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皖0225民初632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刘忠浩、周英、***、李敏的财产在价值584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刘忠浩、周英、***、李敏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忠浩、周英、***、李敏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汪 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涵
书 记 员 董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