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国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0执9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帅、***,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01日,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7年10月30日,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马家俊,男,汉族,生于1990年09月12日,住鄢陵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马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马家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许仲调字(2019)第78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执行被执行人***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二、执行被执行人***、***、马家俊的银行存款103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