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2350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52482T。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璞,河南大美圆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莲城大道以北魏文路以东时代温泉公寓1幢2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85693849T。
法定代表人:孟兆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8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后利珍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