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081执2319-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83年12月4日,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禹州市文森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森峰,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4日,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2日,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文森峰,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4日,住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河南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禹州市文森机械有限公司、***、***、文森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以(2016)豫1081执2319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1081执231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辉
审判员:邢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侯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