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1903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河南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莲城大道以北***以东时代温泉公寓1幢24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河南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南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