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国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莲城大道以北***以东时代温泉公寓1幢24层。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昌国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大道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01日,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7年10月30日,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90年09月12日,住鄢陵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昌国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许昌国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字(2019)第78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执行被执行人许昌国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二、执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3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审判长  王立珂 审判员  **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