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01月05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03月02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1年03月29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07月24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龙子湖东路**。 ***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20)第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清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清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5126.50元及利息等(按原裁决书计付),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立珂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