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4执441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军利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兰苑路五号B座616。
法定代表人:赵延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智造(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滨湖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蔡文革,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军利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智造(中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于2018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本案审理阶段,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做出(2017)津0104民初32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智造(中国)名下津G×××××北京现代牌车辆一辆,于2017年5月17日做出(2017)津0104执保2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03×××31账户。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春生
代理审判员 陈振平
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建华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