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4民初3219号
申请人:天津军利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兰苑路五号B座616室。
法定代表人:赵延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智造(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滨湖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蔡文革,该公司总经理。
天津军利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智造(中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军利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智造(中国)有限公司名下95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950000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智造(中国)有限公司名下95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2017年月日至20年月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军利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邢纪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