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4民初6900号
原告:天津质诚伟业空调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65号D区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忞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军利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兰苑路五号B座-61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质诚伟业空调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军利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天津质诚伟业空调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以变更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质诚伟业空调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计1234元,由原告天津质诚伟业空调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娜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