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军利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军利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0民初4292号之二
原告:天津军利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687996),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兰苑路五号B座6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莹,天津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329367),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复康路100号玻壳大厦3层319321。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140887298),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408080),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度假区(天津市东丽湖旅游开发总公司大楼内204室)。
法定代表人:姚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职员。
原告天津军利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军利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军利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军利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天津军利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