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锦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锦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芯谷云创高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执异43号

案外人:北京领势超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甲2号院1号楼1层1-10内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国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男,该公司行政经理。

申请人:新疆锦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南公园西路74号小区丽景尚城6-6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袁晓东,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芯**创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新城创二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宁,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新疆锦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芯**创高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北京领势超算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新疆芯**创高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新城厂区内677台矿机(服务器)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北京领势超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北京领势超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北京领势超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张桂琴

审 判 员 郑 延

审 判 员 摆 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蒲婷婷

书 记 员 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