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执异49号
案外人:袁良萍,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申请人:新疆锦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南公园西路**小区丽景尚城**商铺。
法定代表人:袁晓东,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芯**创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新城创二路**v>
法定代表人:张宁,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新疆锦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芯**创高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袁良萍对本院查封新疆芯**创高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新城厂区内的2200台矿机(服务器)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袁良萍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袁良萍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袁良萍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张桂琴
审 判 员 郑 延
审 判 员 摆 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蒲婷婷
书 记 员 马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