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锦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芯某某创高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芯**创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新城创二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妍,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锦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南公园西路74号小区丽景尚城6-6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袁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阗,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芯**创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锦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塔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3民初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芯**创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提交书面申请书,提出因公司原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芯**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芯**创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442.03元(由新疆芯**创高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4,721.02元,由上诉人新疆芯**创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4,721.01元,本院退回新疆芯**创高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希丽娜依· 西尔买买提
审判员     夏迪娅·吾甫尔
审判员         王 秋 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 云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