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蓝天七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601民初2339号
原告:五家渠城和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新华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72244442N。
法定代表人:张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十二区。
被告:新疆蓝天七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军垦北路970号(六师医院斜对面原房产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3133334048。
法定代表人:张全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五家渠城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蓝天七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五家渠城和典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44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五家渠城和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辉
审 判 员 张 冉
人民陪审员 马仁焕
二O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钱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