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6民终5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7号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蓝天七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军垦北路970号(六师医院斜对面原房产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五家渠顺通城市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北环东路622号(调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方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蓝天七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新疆五家渠顺通城市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601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必要的诉讼参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601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石 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雷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