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蓝天七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蓝天七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06民终5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7号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蓝天七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军垦北路970号(六师医院斜对面原房产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五家渠顺通城市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北环东路622号(调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方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蓝天七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新疆五家渠顺通城市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601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必要的诉讼参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601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