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众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28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众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传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蒲顺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众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80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05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1,050,000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众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双方自行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288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秦 明
审判员  刘玉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玛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