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财源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众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兴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民终26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市财源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蓉,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众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华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众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兴旺分公司。
负责人:XX,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乌鲁木齐市财源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源伟业公司)因与上诉人新疆众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旺达公司)、被上诉人新疆众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兴旺分公司(以下简称兴旺分公司)、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财源伟业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黎剑
审判员*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