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德瑞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克拉玛依市德瑞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02民终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德瑞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德瑞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7)新0204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经营困难,暂无力缴纳诉讼费为由,申请缓交本案诉讼费5656元。经本院审查,同意其缓交诉讼费至开庭前。至本案2017年11月22日开庭,上诉人***仍不予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巴哈古丽·艾买提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