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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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02民终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德瑞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德瑞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7)新0204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经营困难,暂无力缴纳诉讼费为由,申请缓交本案诉讼费5656元。经本院审查,同意其缓交诉讼费至开庭前。至本案2017年11月22日开庭,上诉人***仍不予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巴哈古丽·艾买提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