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33民初686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告:***,男,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瑞金市。
被告:江西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58840432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西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江西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在本案调解书中核付,不在另行计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