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三和彩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某某、宜兴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11民初458号
原告:自贡三和彩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高新工业园区龙乡大道19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蓉,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宜兴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三和彩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无法向被告***、宜兴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邹永明
人民陪审员*森荣
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明川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