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81民初8075号
原告:海宁市斜桥鑫亿钢管出租站。住所地:海宁市。经营者:***,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30××17。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悦,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辰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82947619P。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海宁市斜桥鑫亿钢管出租站诉被告浙江辰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斜桥鑫亿钢管出租站撤回对被告浙江辰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35元,由原告海宁市斜桥鑫亿钢管出租站负担。
审判员高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