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华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2435号
原告:南京华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707476796,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268号服贸区A区12-056。
法定代表人:端木庆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军,江苏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瑜,江苏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398689820Y,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南京市天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梅林街11号3幢。
法定代表人:夏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华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市天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通知原告缴纳交纳诉讼费,原告逾期并未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华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梅婷
书 记 员 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