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536号
申请人:南京华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鹏岛路268号服贸区A区12-0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707476796。
法定代表人:端木庆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海春,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TWCTGXO。
负责人:潘吉洪。
申请人南京华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1年7月8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南京华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沈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