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6民初10626号之二
申请人:南京瑞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67393703U,住所地南京鼓楼区幕府西路金域中央街区(三期)01幢92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华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707476796,住所地南京秦淮区大光路55号0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端木庆斌,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瑞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华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保全了被告的相关财产,现案件已审结,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价值246320元以内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南京华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6320元以内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