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贵与被告南京华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第三人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3民初7542号之一
原告:**贵,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鼓楼区商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华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70747679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永顺路**。
法定代表人:端木庆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第三人:***,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贵与被告南京华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庆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华庆源公司偿还原告10万元,被告张成军、***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第三人偿还原告居间费30000元;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5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居间协议,由***介绍原告与被告***认识,与被告华庆源公司签订《外墙真石涂料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华庆源公司将南京市小区改造加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款46万元,原告交合同履约保证金10万元,如华庆源公司在2018年6月28日内开不了工合同作废,当日退还原告全部保证金。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张成军指示原告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两笔合计10万元至被告***账户。时至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被告项目迟迟未开工,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三被告多次承诺返还,但又借故拖延。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华庆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1、原告提交的《外墙真石涂料施工合同》上加盖的“南京华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系他人伪造,并冒用华庆源公司名义加盖。2、华庆源公司从未承接过南京市小区改造加装工程,也无南京市栖霞区西区这一工程地点。3、华庆源公司与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均不相识,也从未授权他人与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就任何工程项目进行洽谈沟通。综上,本案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及第三人***涉嫌虚构涉案工程并以签订《外墙真石涂料施工合同》的形式骗取原告的财产,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陶仁贵的起诉。
二、本案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原告陶仁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睿
人民陪审员**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