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某与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15323号
原告:龚某某,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向某,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龚某某于2024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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