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和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宁海县宁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和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26民初4512号
原告:宁海县宁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海县宁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世红,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和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海县越溪乡越溪村。
法定代表人:陈小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宁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和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县宁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宁海县宁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贺小象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 林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