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民初3944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浙江法校(诸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浣东街道盛兆坞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盛兆坞村。
法定代表人:陈均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莎莎,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丰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三路****。
法定代表人:张金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诸暨市浣东街道盛兆坞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丰泽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诸暨市浣东街道盛兆坞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第三人浙江丰泽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收取,原告实际缴纳3574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 华
审 判 员 李荣震
人民陪审员 孟越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