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03民初6946号
原告:陈连。
被告:绍兴柯桥恒通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裕民西路(华舍街道温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连与被告绍兴柯桥恒通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连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连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