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柯桥恒通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绍兴柯桥恒通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03民初6946号 原告:***。 被告:绍兴柯桥恒通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裕民西路(华舍街道温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绍兴柯桥恒通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