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华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晨华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晨华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工业园三号路以南。组织机构代码:72426654-1。
法定代表人:侯耀辉。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晨华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83民初602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人员下落进行了核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97303.00元。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短信链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2021年6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登记、人民银行、股票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时予以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我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奚春波
审 判 员 郭峰山
审 判 员 陈立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华彬
书 记 员 常清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