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平建筑有限公司

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昌平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3民初1539号
申请人: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0544303135。
法定代表人:王贵华,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云帆,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昌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先锋村农民公寓****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58819617Q。
法定代表人:王晓刚,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昌平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昌平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7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昌平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瑾
人民陪审员  贺利琳
人民陪审员  罗宛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燕